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市政道路,合同里常夹着这么一句:工程款以财政评审或者审计结论为准。楼已经交付使用两年,评审还没走完,承包人手里只有一份自己算的结算书。
审计没出结果,法院会不会把人挡在门外
早些年确实有法院把审计条款当成付款条件,条件没成就,裁定驳回起诉。这条路现在不好走了。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款是反向写的:合同里没写按审计结论结算,发包人不能自己搬出审计结果来核减工程款。写过的那一类,也不能拿“审计还没出”当永久抗辩——理由在后面两款。
审计拖着不办,承包人能申请鉴定吗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两个口子。一个是拖着不出,且原因不在承包人这边;另一个是结论出来了,但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后一个口子更常用。评审把合同里约定的取费标准、材料调差、已签认的签证单整段砍掉,只给一个总数,这就属于要举证说明“明显不符”的场合。承包人得把合同计价条款、签证、监理确认单摆出来,一条一条对。
“合理期限”封顶一年,从哪天起算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由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造价金额去定,但一年是硬顶,起算点落在承包人自己交结算文件的那一天。
这个起算点很要命。结算书什么时候送出去的、送给谁、对方有没有签收,直接决定一年怎么算。送出去不留痕,等于把起算点交给对方去说。
法院此前怎么处理这类案子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4-07-2-115-002(案号(2021)宁01民初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实体审理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该案的程序走得曲折:一审以“审定造价尚未作出、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撤销该裁定并指令审理;进入实体审理后,经法院协调由建设单位报送财政评审,久等无果,最终依当事人申请委托造价鉴定。工程早在起诉前就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九百八十余万元。
合同本身无效,工程款按什么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相关内容。
两句话连起来看,合同的效力有问题,只要工程验收合格,钱还是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来算,不是退回定额重新套一遍。无资质、借用资质、未招标这几类常见的无效情形,落到的都是这个结果。
起诉前先把哪几件事做实
结算文件要用能查签收的方式送出去。快递面单上写明“竣工结算文件”,收文簿让对方签字,监理例会的纪要里记一笔报送日期,这三样凑起来才顶得住“没收到”的辩解。
实务中,文件递到收发室就算送出的想法最误事。签收那一栏空着,后面关于起算点的争论基本没法打。
深圳的政府投资项目还有一层麻烦:送审函通常由建设单位出,承包人手上没有,只能靠会议纪要、周报、往来函件把时间点从侧面固定住。龙岗这边的产业园区和学校项目,评审流程走到哪一步,往往要问了才清楚。
最后提醒一句时间效力。这部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仍按原有规则审理,起诉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条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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