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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撞上的那辆车,为什么也判了赔偿

日期:2026年10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两车没挨着,漆都没掉一块。骑电动车的人摔在几米外,锁骨骨折。交警到场,责任划给了那辆已经开走的车。这类事故每年都有,庭上争的从来不是碰没碰,而是为什么摔。

碰没碰上,这一层法律不看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定义里没有「接触」二字。事发在道路上、有人因此受伤或者财产受损、起因是过错或者意外,三样齐了就是交通事故,撞不撞上不在考察范围。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这一条把具体规则让给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责任怎么分,最后还是回到第七十六条。

无接触也要赔,卡在哪两个词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过错,和因果关系。前者看有没有违反通行规则,后者看这个违规动作和摔伤之间是不是一条线。两个都成立,赔偿躲不掉。

难辩的通常是因果。开车的人常说「是他自己刹车摔的」,可要是没有那个违规动作,对方本来不必紧急制动,这条线就断不了。

两个广东的案子,结果正相反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6-07-2-411-001(案号(2025)粤0118民初251号,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驾驶人右转驶入辅道后逆向行驶,骑二轮电动车的人躲避不及摔倒,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法院最终按八成与二成划分,判保险公司赔偿二十五万余元。该案关联索引为民法典第120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另一头是入库编号 2026-07-2-411-002(案号(2023)粤1972民初18981号,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后车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前车驾驶人没有违法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及损害后果系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未佩戴防护设备等违章行为所致的,前车驾驶人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该案中前车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缓慢驶入岔口,后车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未保持安全距离,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近亲属索赔五十余万元被全部驳回。

两案摆在一起,分水岭是前车有没有做出一个超出后车预期、难以避让的动作。逆行是,违法停靠是,正常右转不是。

认定书不是终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6-07-2-411-003(案号(2020)黔06民终1267号,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前车违法停靠致使正常行驶的后车紧急制动,因而造成后车驾驶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使前车与后车之间没有发生物理接触,因前车违法停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前车驾驶人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一审照认定书驳回了全部请求,二审时当事人从交管部门调出现场监控,证明前车超车后未开转向灯即突然停靠,改判保险公司赔付八万余元。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这一项看着琐碎,在无接触案子里却是关键的过错抓手。转向灯开没开,监控里一帧就能看清。

骑电动车的一方,先看自己站在哪

无接触事故里,非机动车一方被扣比例,最常见的原因就三样:没靠右侧通行、没戴头盔、车上加了雨棚。这三样在监控里一目了然,开庭时辩不掉。

在龙岗处理的这类事故,现场监控往往不在当事人手上,而在沿街商铺、小区物业或者路口的设备里。认定书出来之前先去问一句有没有录像,比事后找证人管用。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这类案子被告不止开车的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通常一并列为被告,判决也是先由保险赔付,不足部分才落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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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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