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送进看守所那天,被告人记住的往往只有一个数字。剩下十天里真正要弄明白的,是有没有必要上诉,以及上诉会不会把刑期变长。
十天从哪天开始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接到判决书当天不计,次日开始数。最后一天撞上周末或假期,取保在外的可以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人还在看守所的,最后一句把顺延关掉了,期满就是期满。
上诉状不必本人送到法院。交给看守所管教转交,收件章上的日期就是「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凭据。这个细节在实务中决定过一些案子的上诉算不算数。家属从龙岗赶去会见、再回头找法院递材料,路上耗掉一两天是常事,十天其实不宽裕。
谁能替你递这张状纸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要经被告人同意。这个「同意」最好留痕:会见笔录里写一句,或者让被告人自己写一份授权。家属代签而本人不认的,二审法院会去核实,核实下来不是本人意思,按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可以口头提出,不要求写状纸,审判长会记入笔录。有人以为必须请律师代写才能上诉,并不是。
上诉不加刑,加的是「实质」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二)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实质」这两个字是关键词。罪名改轻、主刑大幅下调、另加一点罚金,整体对被告人有利的,二审不认为违反了上诉不加刑。
反过来,一审判了缓刑,二审不能撤销缓刑、不能延长考验期;一审没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二审也不能加上去。这些同一条里都写着,是硬约束。
检察院抗诉就不一样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抗诉一提,上诉不加刑这道保护就没了。认罪认罚案件尤其要留意:被告人签了具结书、按量刑建议判下来,判完又上诉,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抗诉,二审往重里改的情况是存在的。签具结书之前把这一层想清楚,比判完再纠结有用。
二审是不是一定开庭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只对量刑有意见、对事实和证据不提异议的,二审常常不开庭,走书面审加讯问。上诉状通篇写「判重了」,却说不出事实认定或证据采信上哪一处站不住,连庭都开不起来。
这在实务中是个分水岭。改判的案子,多数在上诉状里就能看出一审漏了哪一份证据、哪一段事实没查透。
二审能改成什么结果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维持、改判、发回,三条路。发回重审的案子,除有新犯罪事实并补充起诉,原审也不能加重刑罚;而且发回只有一次,第二次再上诉,二审必须自己下判。
法院此前怎么判
【相关案例】入库编号 2024-06-1-055-051(案号(2024)渝01刑终489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载明,上诉不加刑旨在避免让被告人因为上诉而招致不利后果,故应当作实质而非形式把握;二审改判在主刑方面予以较大幅度减轻,同时增加适量附加刑,总体有利于被告人的,不属于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
案情是醉驾被查,被告人抗拒约束时后仰蹬腿,致民警软组织损伤、未达轻微伤。一审按袭警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诉后二审改判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主刑从六个月有期徒刑变成四个月拘役,另加了罚金,二审仍认定整体有利。
十天不长。够看清一审判决书里哪一段写得站不住,也够决定这一步要不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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