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3月15日)
深府〔2006〕43号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交接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管、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由国土部门实行统一储备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依职责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条 对适当补偿范围外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定管理范围,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等部门和区政府按照国土部门划定的管理范围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
第三条 对适当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区政府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部门进行资料移交和现场移交。
(一)资料移交。区政府在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城市化转地相关资料移交国土部门。移交的资料包括: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测绘报告(含地类图斑图和权属界线图斑图)、清点表、查丈报告、评估报告、补偿公告各2份,补偿协议书或补偿决定书6份。
(二)现场移交。区政府在签定城市化转地补偿协议书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移交给国土部门。移交时,区政府及国土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同时到场,对移交地块的界址点、范围、地形、地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确认,双方签定土地移交确认书。
第四条 国土部门对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在规划已确定功能的条件下,可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后,分类委托或移交给市农林渔业、水务、城管、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委托或移交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各类土地,由区政府明确区农林渔业、水务、城管或辖区街道办管理。其中:
(一)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委托或移交农林渔业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森林公园和地域跨区的森林公园、市属苗圃用地,由市农林渔业部门管理。
2.已确定的农业现代示范区用地、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用地、农业科研基地、企业自有的农业生产用地、市和区已征的永久性蔬菜基地、城市化前已划定红线的农业用地及其他已明确管理单位的用地等8类农业用地,由市、区农林渔业部门及原管理单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规划已确定的其他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和森林公园,由市、区农林渔业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二)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委托或移交水务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中型和小一型水库和水源保护区,即龙岗区的松子坑、铜锣径、三洲田、赤坳、东涌水库和宝安区的茜坑、鹅颈水库及其水源保护区,由市水务部门管理。
2.规划已确定的其他水库和水源保护区,由区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3.河道、海堤范围内的土地,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三)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委托或移交城管部门管理。
1.规划已确定的市级市政公园,由市城管部门管理。
2.规划已确定的市级以下市政公园,以及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类、商业办公区类和街旁绿地类),由区城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管理。
3.新建的城市公园,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管理。
(四)可建设用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辖区国土分局和国土管理所配合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为提高移交工作效率,区政府向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向相关部门移交土地应尽量同步进行,即对涉及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城市公园和可建设用地进行现场移交时,农林渔业、水务、城管、辖区街道办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应安排人员同时到场接收,与国土部门签定土地移交确认书或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具体的管理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国土部门应建立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台帐和档案,并加强对委托或移交管理土地和各部门依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管理土地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实施具体管理的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严格管理。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上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辖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
(一)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含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
1.市、区农林渔业部门应设立农业用地台帐和建立林地资源档案。农业用地台帐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来源、使用功能、土地利用现状、调整变更情况、青苗种类和数量、承包经营合同等资料,并制作范围图;林地资源档案应包括林地位置、面积、郁闭度、蓄积量、主要树种、龄级、平均胸径、调整变更情况等,并制作地形图。
2.市农林渔业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负责监督农业用地不受侵占及防止出现违法建筑行为,监督农业用地的合理使用和林业用地的护理。
3.市、区农林渔业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加强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滥用农业用地、毁林开荒、采石、采沙、采土、建坟、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及各类违法建设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水库和水源保护区、河道、海堤范围内土地的日常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
1.市、区水务部门应对水务用地建桩立界,设立台帐,建立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一级水源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施行封闭管理。
2.市、区水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加强管理,制止和纠正各种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和其他破坏水务用地及其水域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的日常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
1.市、区城管部门应设立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台帐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2.市、区城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加强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和各种毁坏绿地、公园及其设施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可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
1.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可建设用地台帐和数据库,及时办理城市化转地后可建设用地入库手续。
2.国土部门出让纳入储备的可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时,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3.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对储备土地设立界桩、标志牌,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及围网,维护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侵占、违法建设、乱砍滥伐、乱倒垃圾、排放污染物等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和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切实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和构筑物等。
第八条 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订立管理责任制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区级部门每季度、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系统性检查,全面监督检查各类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发现毁坏土地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或工作失职的,应进一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应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需在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地上附着物出租、临时利用等收入,按规定统一纳入市财政城市化转地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市、区6∶4分成。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上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相关部门纳入其部门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区及区以下相关部门,则通过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非建设用地依规划调整为可建设用地时,国土部门应提前半年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按时将受委托管理的土地移交国土部门,不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