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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条概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条文理解:

(1)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本条确立了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原则:对于任何犯罪人,无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职业、财富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时一律平等对待,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2)"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含义

本条所规定的平等,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适用层面的平等,而非立法层面的平等。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等各环节,对所有人适用同一标准,不因被告人的社会地位高低而有所差异。

(3)禁止超越法律的特权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本条的核心禁止性规定。这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党政干部、社会名人——在触犯刑法时,均须接受相同的法律追究,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特定人群网开一面。

(4)与刑法第一条、第二条的关系

本条与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刑法任务)共同构成刑法基本精神的宣示,是刑法正义性的集中体现。司法实践中,本条是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防止权力干预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条属于基本原则性条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就本条单独发布专项司法解释。本条原则在反腐败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历次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均反复强调依法平等追诉犯罪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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