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法条概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条文理解: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本条确立了刑法第三大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所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相对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不得畸重畸轻。
(2)"罪行"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本条将"罪行"与"刑事责任"并列,体现了量刑时须综合考量的两个维度:其一是客观罪行的轻重(如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严重程度等);其二是刑事责任的大小(综合考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等因素)。二者共同决定刑罚的轻重。
(3)对量刑实践的指导意义
本条要求量刑时既不能"重刑主义"地一味从重,也不能随意从轻放纵犯罪,必须在综合评估犯罪情节的基础上裁量出与罪行相称的刑罚。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依据即来源于本条原则。
(4)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解决"能否定罪处刑"的问题,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条)解决"如何量刑轻重"的问题,二者相互配合,共同构筑刑事法治的基本框架。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五条属于基本原则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就本条单独发布专项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及后续修订版,正是对本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落实,通过量化各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范法院量刑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量刑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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