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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八条 对外国人犯罪的保护管辖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条概括:保护管辖原则

3、条文理解:

(1)保护管辖原则的含义

本条确立刑法空间效力的第三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即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中国国家利益或中国公民权益,且所犯之罪在中国刑法中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中国可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并适用中国刑法。

(2)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犯罪主体为外国人;其二,犯罪地点在中国领域外;其三,犯罪对象为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其四,所犯之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行较重);其五,犯罪地法律对该行为须有处罚规定(双重犯罪原则),若犯罪地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则不适用本条。

(3)"可以适用"的立法用语

本条使用"可以适用"而非"应当适用",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裁量空间,体现了保护管辖原则在实践中受到国际法及外交关系制约,不宜过度扩张行使。

(4)与属地、属人管辖的关系

保护管辖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进一步补充,专门针对外国人域外侵害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国家保护本国利益不受外部侵害的司法主权。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八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本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主要在涉及外国人在境外实施针对中国公民或国家的严重犯罪(如境外绑架中国公民、实施跨境诈骗等)案件中具有适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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