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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法条概括:刑事责任年龄

3、条文理解:

(1)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十四至十六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对八类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3)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十二至十四周岁(2021年修正新增)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是中国刑法首次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从十四岁降至十二岁,但设置了极为严格的适用条件。

(4)未成年人从宽处罚

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司法理念。

(5)不予刑事处罚的处置

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由父母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原"工读学校"改革为"专门学校"体系)。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第十七条第三款(十二至十四周岁核准追诉)发布了相关规定,明确核准追诉的程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系统性规定,是适用本条的重要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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