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法条概括:紧急避险
3、条文理解:
(1)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危险性),包括自然灾害、动物袭击、他人危险行为等,但不包括假想危险;其二,出于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目的(避险目的正当性);其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必要性),即别无其他合理避险方式;其四,损害的是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利益衡量),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2)"较小合法权益"的判断
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这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关键之处。正当防卫可以损害不法侵害人本身的利益(包括生命),而紧急避险损害的通常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方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即造成损害超过或等于所保护利益)的,构成紧急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了对避险初衷的宽宥。
(4)特殊职责人员的排除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飞行员、医生等),当危险针对其本人时,不得援引紧急避险免除责任,因为承担危险本身正是其职责所在。该限制不适用于保护他人或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形。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紧急避险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件具体情事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强调正确区分紧急避险与违法犯罪,防止以避险为名掩盖故意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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