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条概括:犯罪未遂
3、条文理解:
(1)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其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越过了犯罪预备阶段;其二,犯罪未得逞——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未能实现;其三,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客观障碍(如被害人逃脱、被第三人制止、工具失灵等),而非行为人主动放弃,这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核心标准。
(2)"着手"的认定
"着手"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分界点,通常指开始实施足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为。具体界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差异,司法实践中须结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
(3)未遂犯的处罚
对未遂犯"可以"(而非"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属于授权性规定,给予司法机关裁量空间。在实践中,对于危害后果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的未遂犯,可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目前无专项统一司法解释,但在各类具体罪名的司法解释中,对"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多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适用时需参照具体罪名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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