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条概括:胁从犯
3、条文理解:
(1)胁从犯的认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特征为:行为人因受到他人威胁、强制,在非完全自愿的状态下参与了犯罪。胁从犯的主观意志受到外力干预,参与犯罪并非完全出于本人意愿,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被胁迫"的理解
"被胁迫"须达到一定程度,使行为人处于不得不参与犯罪的境地,但通常不要求达到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完全不能抗拒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若行为人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但选择参与,属于胁从犯;若完全丧失自由意志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3)胁从犯的处罚
对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属于强制性从宽规定。减轻还是免除,取决于其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被胁迫程度的深浅。
(4)与从犯的区别
从犯是自愿参与共同犯罪但作用次要;胁从犯是被迫参与犯罪,参与意愿受到外力压制。二者均可从宽处罚,但胁从犯的从宽幅度通常更大。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中,胁从犯的认定需综合审查胁迫的程度、方式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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