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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法条概括:驱逐出境

3、条文理解:

(1)驱逐出境的性质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的一种,专门针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适用,是刑法保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安全、驱逐有害外国人离境的刑事措施。

(2)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除依法判处主刑和其他附加刑外,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

(3)两种适用方式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即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不附加主刑),也可以"附加适用"(即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驱逐出境)。两种方式均为授权性规定("可以"),司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4)与行政驱逐的区别

刑法上的驱逐出境是刑事附加刑,须经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执行;行政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依行政程序执行。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十五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在涉外刑事案件中,驱逐出境的适用由法院综合案件情节依法裁量,通常见于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涉外重大刑事案件的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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