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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三十八条 管制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法条概括:管制

3、条文理解:

(1)管制的性质与期限

管制是不剥夺人身自由、但限制部分自由的刑罚,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第六十九条)。管制期间,犯罪人在社区中生活和工作,无需关押。

(2)禁止令制度(2011年新增)

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同时发出禁止令,对犯罪人的特定活动、特定区域或接触特定人员加以限制,以防止其再次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禁止令是管制执行的重要配套措施。

(3)社区矫正

管制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管制期间的犯罪人须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报告活动情况,遵守各项矫正规定。社区矫正是管制执行的法定方式。

(4)违反禁止令的后果

违反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影响到对犯罪人的管制执行或刑罚变更。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16号)对禁止令的适用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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