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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2、法条概括:拘役的期限

3、条文理解:

(1)拘役的性质

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就近执行的刑罚,是主刑中严厉程度排在管制之后、有期徒刑之前的刑种。被判拘役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关押于拘役所或看守所,无需送往监狱服刑。

(2)拘役的期限范围

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第六十九条)。

(3)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区别

拘役期限短(最长六个月),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探视一至两日,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和执行方式均有别于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无定期探家制度)。

(4)拘役的适用场景

拘役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需要短期剥夺自由以示惩戒的案件,如部分交通肇事、轻伤害等。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十二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拘役的具体适用标准,依各分则罪名条文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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