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2、法条概括:拘役的执行
3、条文理解:
(1)就近执行原则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关押于拘役所或看守所,而非送往监狱。就近执行有利于对被拘役人进行日常管理,也便于其维系家庭和社会关系,体现了拘役较有期徒刑更为宽缓的特点。
(2)定期探家权利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这是拘役区别于有期徒刑的重要特征之一,有助于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对短期自由刑的改造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3)劳动报酬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体现了对劳动权利的尊重和对积极改造行为的激励。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十三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关于拘役执行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范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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