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刑法条文解析】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法条概括: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

3、条文理解:

(1)执行场所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与拘役(就近执行于拘役所)不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均须在监狱体制内执行,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管理机关)负责。

(2)劳动改造义务

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体现了中国刑法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执行原则,通过劳动教育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3)无期徒刑的执行特点

无期徒刑无固定期限,通过减刑制度(第七十八条)可减为有期徒刑,但须满足一定的最低实际执行年限(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有具体规定),以确保对严重犯罪的充分惩罚。

4、相关司法解释:

《监狱法》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执行的专门法律,对监狱执行的具体制度(包括劳动、教育、减刑、假释等)有系统规定。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