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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折抵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法条概括:有期徒刑刑期折抵

3、条文理解:

(1)有期徒刑刑期的起算

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被移交监狱执行之日即为执行之日,刑期自该日起算。

(2)羁押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比例

判决执行之前因本案被羁押的期间,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折抵比例为一比一。羁押(包括逮捕羁押、刑事拘留)完全剥夺人身自由,与有期徒刑性质相当,故按一比一折抵。

(3)折抵的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从被拘留或逮捕到判决生效,往往历经数月乃至更长时间,这段期间已被实际剥夺自由,折抵制度确保这段期间不被重复计算,体现了公平原则。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刑期折抵的具体操作,由执行机关依本条规定及判决书载明的羁押起止日期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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