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法条概括:死刑的适用与核准
3、条文理解:
(1)死刑适用的基本条件——"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通常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高,是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极端犯罪。
(2)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包括两种执行方式: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死缓)。对于应判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死缓。死缓实质上是死刑的一种宽缓执行方式,给予犯罪人在两年考察期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3)死刑核准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案件(死刑立即执行)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死刑适用的程序性保障,确保死刑案件的准确性,防止错杀。死缓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对死刑复核程序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死刑问题的若干意见》对"罪行极其严重"及"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认定标准有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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