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法条概括: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条文理解:
(1)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被判处死刑(含死缓)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强制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例外,体现了对极重罪犯政治权利的永久剥夺。
(2)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调整
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原附加的"终身剥夺"应相应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减刑后的主刑相适应,体现了刑罚内部的均衡性和一致性。
(3)调整的法律意义
减刑后的主刑已由终身性刑罚变为有限期刑罚,若继续维持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则与主刑的减轻产生不协调,故本条规定了随主刑减轻而相应调整附加刑的机制。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五十七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具体调整,由减刑裁定书载明,依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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