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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与债务清偿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法条概括:没收财产与债务清偿

3、条文理解:

(1)正当债务的保护

没收财产执行前,犯罪分子若对第三方负有合法债务,在债权人主动请求的前提下,应当用被没收的财产予以偿还。这一规定保护了与犯罪分子有合法债权关系的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刑事没收而损害无辜债权人的利益。

(2)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债务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判决执行之前所负;其二,债务须为"正当债务"(合法形成的债务,非用于犯罪活动的债务);其三,须经债权人主动请求,法院不主动代为偿还。

(3)清偿顺序

依照第三十六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执行;本条规定的正当债务偿还,则在没收财产执行过程中依法予以保障,不同规则之间相互衔接。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六十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正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程序,依民事法律及刑事执行相关规定处理,实践中由执行法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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