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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法条概括:量刑的一般原则

3、条文理解:

(1)量刑的四项依据

本条确立了量刑的四项基本依据:犯罪的事实(客观行为及后果)、犯罪的性质(罪名归属)、情节(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这四项依据共同构成量刑的完整基础。

(2)量刑的法律依据

量刑须"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即在刑法分则各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得随意突破法定刑的上下限(法定刑以下量刑须依法定减轻程序)。

(3)量刑的核心原则

量刑的核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须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做到轻重得当,避免畸轻畸重。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及历次修订版)是本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对常见罪名的量刑基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调节幅度有系统规定,是法院量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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