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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的处理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法条概括:犯罪所得的处理

3、条文理解:

(1)违法所得的追缴或退赔

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包括犯罪所得的钱款、物品等),须全部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得保留,体现了"不因犯罪获利"的基本原则。

(2)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

对犯罪过程中侵占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优先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3)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的没收

违禁品(如枪支弹药、毒品等)无论是否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均应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犯罪工具)亦应没收,属于独立的刑事处置措施,非附加刑意义上的"没收财产"。

(4)没收财物和罚款的去向

一律上缴国库,禁止挪用或私自处分,防止司法腐败和财物流失。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号)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具体规定;各分则罪名的司法解释对追缴范围亦有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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