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法条概括:一般累犯
3、条文理解: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一,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和管制不构成);其二,刑罚执行完毕或获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时间要求);其三,再犯的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四,前后两罪均须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2)两项除外情形
过失犯罪:无论前罪或后罪为过失,均不构成累犯;不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以后罪实施时年龄为准)。
(3)假释后的计算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实际释放之日起,以确保假释考验期也计入五年期限。
(4)从重处罚
累犯应当(强制性)从重处罚,且依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依第八十一条规定,累犯不得假释。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累犯从重处罚的量刑调节比例有具体规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对累犯与自首并存时的量刑处理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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