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刑法条文解析】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法条概括:一般累犯

3、条文理解: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般累犯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其一,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和管制不构成);其二,刑罚执行完毕或获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时间要求);其三,再犯的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四,前后两罪均须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2)两项除外情形

过失犯罪:无论前罪或后罪为过失,均不构成累犯;不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以后罪实施时年龄为准)。

(3)假释后的计算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五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实际释放之日起,以确保假释考验期也计入五年期限。

(4)从重处罚

累犯应当(强制性)从重处罚,且依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依第八十一条规定,累犯不得假释。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累犯从重处罚的量刑调节比例有具体规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对累犯与自首并存时的量刑处理亦有规定。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