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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法条概括:特别累犯

3、条文理解:

(1)特别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特别累犯针对三类特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累犯最重要的区别是:特别累犯不受五年时间限制——无论前罪执行完毕后多少年再犯,均构成累犯,且不要求前后罪同类(任何一类均可触发)。

(2)不受时间限制的立法理由

上述三类犯罪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犯罪分子一旦有此类犯罪记录,终身都应受到更严格的管控,故取消时间限制,以体现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3)特别累犯的后果

特别累犯同样应当从重处罚(参照第六十五条),且不得适用缓刑(第七十四条),不得假释(第八十一条)。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号)对恐怖活动犯罪累犯的认定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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