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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六十七条 自首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法条概括:自首

3、条文理解:

(1)一般自首的两个要件

自首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出于本人意志,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不限于向侦查机关,向检察院、法院投案或通过他人代为投案均可)和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得避重就轻)。

(2)准自首(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这是自首制度的扩展适用,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其他罪行。

(3)如实供述(坦白)

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的,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坦白的从宽幅度一般小于自首。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是适用本条最重要的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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