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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长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法条概括: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3、条文理解:

(1)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

判决宣告前(即最终判决作出前)一人犯数罪的,适用数罪并罚,这是数罪并罚的基本情形。死刑和无期徒刑不适用并罚(因其已是最重刑种),直接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即可。

(2)有期徒刑的并罚规则——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须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的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三十年。

(3)管制和拘役的并罚上限

管制并罚最长不超过三年;拘役并罚最长不超过一年。

(4)附加刑的并罚

相同附加刑合并执行;不同附加刑分别执行。

4、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数罪并罚量刑有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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