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法条概括: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3、条文理解:
(1)漏罪并罚的适用情形
本条规定的是"先判后并"的情形:在前一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人在前判决作出之前还有其他未被判决的罪(漏罪),须对漏罪另行作出判决,再将前后两次判决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规则(第六十九条)合并处理。
(2)已执行刑期的折抵
已实际执行的刑期须计算在并罚后新确定的执行刑期之内,防止重复计算,体现公平原则。
(3)与第七十一条的区别
本条(第七十条)处理的是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判后发现漏罪");第七十一条处理的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判后又犯新罪")。二者均属"先并后犯"或"先犯后并"的不同情形,适用规则有所不同。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数罪并罚中若干数额问题的裁判方法》(法发〔2021〕1号)对漏罪并罚中的刑期计算方法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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