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法条概括: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
3、条文理解:
(1)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先减后并"
本条规定的是服刑期间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则:先确定前罪"没有执行"的余刑(即前罪判决刑期减去已执行刑期),再将该余刑与新罪所判刑罚依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合并,决定最终执行刑期。
(2)与漏罪并罚(第七十条)的区别
第七十条(漏罪)是"先并后折"——先合并两次判决的全部刑罚,再折抵已执行刑期;第七十一条(新罪)是"先减后并"——先用前罪全部刑期减去已执行刑期得出余刑,再将余刑与新罪并罚。两种计算方法不同,结果也可能不同,第七十一条对再犯者通常更为严厉。
(3)政策导向
在服刑期间再犯罪,表明犯罪人改造效果差,故法律采用"先减后并"的规则,不允许其"享受"已执行刑期的完整折扣,以加强对服刑期间再犯的惩戒。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数罪并罚中若干数额问题的裁判方法》(法发〔2021〕1号)对本条的适用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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