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法条概括:减刑的条件与幅度
3、条文理解:
(1)一般减刑的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属于授权性规定,由法院裁量。
(2)应当减刑的六种重大立功情形
阻止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重大发明创造、舍己救人、抗灾救险突出表现、其他重大贡献。具备上述任一情形,应当(强制性)减刑。
(3)减刑后最低执行年限
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原判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后不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后不少于二十年,以防止过度减刑。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7〕7号)是适用本条的核心司法解释,对减刑的条件、幅度、程序有系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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