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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法条概括:假释的考验期限

3、条文理解:

(1)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假释后,考验期为剩余未执行的刑期(即原判刑期减去实际执行刑期)。例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三年后假释,则考验期为两年。

(2)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

无期徒刑假释后,考验期统一为十年,不以余刑为基准(因为无期徒刑无固定余刑)。

(3)考验期的起算

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实际释放之日)起计算。

(4)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满,如未发生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撤销假释事由,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八十三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依本条规定和假释裁定书载明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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