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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五条 假释犯的监督考察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法条概括:假释犯的监督考察

3、条文理解:

(1)假释期间的社区矫正

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与缓刑犯的执行方式相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2)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满,若未发生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撤销假释事由,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并须公开宣告,结束假释状态。这意味着假释犯的剩余刑期被"豁免",恢复完全自由身份。

(3)与缓刑的对比

本条与第七十六条(缓刑期满)的规则高度相似:期满且无撤销事由,原判刑罚不再(或视为)执行,并公开宣告。区别在于缓刑犯从未入狱,假释犯已服过部分刑期。

4、相关司法解释:

《社区矫正法》对假释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的具体程序(出具解除证明文书等)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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