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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法条概括:假释的撤销

3、条文理解:

(1)三种撤销假释的情形

第一种: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以余刑与新罪并罚(依第七十一条规则,"先减后并");第二种:发现漏罪——撤销假释,以余刑与漏罪并罚(依第七十条规则,"先并后折");第三种:违反监管规定但未构成犯罪——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未执行刑期。

(2)余刑的计算

撤销假释后收监执行的是"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原判刑期减去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在此余刑基础上与新罪或漏罪并罚。

(3)与缓刑撤销的区别

缓刑撤销(第七十七条)与假释撤销(本条)的基本逻辑相同,但缓刑撤销后与前罪一起并罚,假释撤销后以余刑(而非全部原判刑期)参与并罚,是二者的重要区别。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7〕7号)对撤销假释的程序和条件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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