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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法条概括:追诉时效期限

3、条文理解:

(1)追诉时效的含义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国家不再追诉。追诉时效制度平衡了惩罚犯罪与法律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2)四档时效期限

依据法定最高刑的轻重,分四档设定追诉时效: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二十年。

(3)二十年后特别追诉程序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超过二十年后认为确有必要追诉的,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属于严格限制的例外程序。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研发〔2018〕1号)及相关批复对追诉时效的计算和特殊情形处理有具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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