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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八十九条 追诉时效的计算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2、法条概括:追诉时效的计算

3、条文理解:

(1)一般情形: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通常从犯罪实施完成之日(即犯罪行为完成、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2)连续犯和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犯(多次实施同种犯罪)和继续犯(犯罪行为持续进行,如非法拘禁)的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或持续状态终止之日起算,不从第一次犯罪之日起算,以确保对持续性犯罪的有效追诉。

(3)时效内再犯罪——前罪时效重新计算

在前罪追诉时效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时效从实施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断并重置),使前罪时效重新从头计算,防止犯罪人通过时间流逝逃脱旧罪的追诉。

4、相关司法解释:

第八十九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时效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依本条规定及具体案件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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