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法条概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3、条文理解:
(1)变通立法权的授权依据
本条授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或省级)在刑法规定无法完全适用的情况下,制定变通或补充性规定,是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刑事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2)变通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变通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其一,该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特点上存在特殊情形,导致刑法某些规定不能全部适用;其二,变通规定必须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刑法的根本精神。
(3)批准程序
变通或补充规定须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方可施行,不得自行实施,确保中央对刑事立法的统一监督。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九十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已制定变通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新疆等),其变通规定依法适用于当地刑事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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