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阅读新闻

【刑法条文解析】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法条原文: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2、法条概括: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含义

3、条文理解:

(1)私人财产的四大类别

刑法保护的公民私人财产包括:日常生活类财产(收入、储蓄、房屋、生活资料);生产性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金融投资性财产(股份、股票、债券及其他权益)。

(2)"合法"财产的限制

本条保护的是"合法"财产,非法所得(如犯罪所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受保护的私人财产。

(3)本条与侵财犯罪的关系

本条界定了私人财产的范围,是适用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类犯罪时认定犯罪对象的重要依据。

4、相关司法解释:

各类侵财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私人财产类别的认定有具体规定,与本条配合适用,本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录入:深圳龙岗律师网 | 阅读: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