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煽动、策动、勾结境外势力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法条概括:武装叛乱、暴乱罪
3、条文理解:
(1)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核心特征
本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武装手段(即持有武器、组织武装力量)实施叛乱或暴乱,危害国家安全。与分裂国家罪相比,本罪的特征在于"武装"这一手段要素,性质更为严重。
(2)三档量刑
依参与程度分三档: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积极参加——三至十年;其他参加——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
(3)勾结境外势力从重处罚
煽动、策动、勾结境外势力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境外势力介入的更严厉态度。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本罪适用须严格依据法条认定,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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