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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解析】第一百零六至一百一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他条文

日期:2026年03月14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 | 字体:
1、条文概述

本批次涵盖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条,均属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组成部分,涉及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叛逃罪及投敌叛变罪等。

2、各条主要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3、条文理解要点

(1)第一百零六条的从重处罚

与境外势力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至105条犯罪的,在各条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与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勾结境外势力从重"的立法精神一致。

(2)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的特点

间谍罪要求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与"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一条)不同,间谍罪不要求有具体信息传递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本身即可构成。

4、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对间谍行为的界定有重要扩展,与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共同构成间谍罪的完整规范体系,适用时须参照新版反间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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