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2、法条概括:资敌罪
3、条文理解:
(1)本罪的特殊时间条件
本罪须发生在"战时",平时实施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等)。"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或与敌对国实际处于武装冲突状态的期间。
(2)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为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即专门用于战争或军事目的的物品。向敌人供给这些物资,直接增强敌方战斗力,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
(3)法定刑
一般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死刑。是刑法中法定刑极重的罪名之一。
4、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目前无专项司法解释,本罪属于战时特别犯罪,适用时须结合战时状态的认定和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特别声明: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理案件的参考,引用本文引起的任何后果自行承担。2、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以电邮向本站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杂志、报刊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