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原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条概括: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罪(未致严重后果)
3、条文理解:
(1)本条规定的五类危险行为
放火(故意引燃物品引发火灾危险);决水(故意破坏水坝堤防制造水灾);爆炸(故意引发爆炸危及不特定多数人);投放危险物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兜底条款,如驾车冲撞人群等)。
(2)"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时间节点
本条适用于行为实施后尚未造成人员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是与第一百一十五条(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基本区分。
(3)法定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较重的刑种,体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厉惩处,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须严惩。
4、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个司法解释对本条相关行为的认定有参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有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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