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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其特殊之处在于增设了「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一前置程序要件——即行为人已被行政机关告知违法并责令整改,仍拒不执行,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本罪。这一设计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与行刑衔接逻辑。

【罪名】
消防责任事故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对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以及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消防安全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与过失的混合形态:对「拒绝执行整改通知」的行为是故意;对最终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认定为过失。

(四)客观方面
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 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包括《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2.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安全事故罪的关键要件);
3. 造成了严重后果(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消防监督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依法承担消防监督职能的机关。

【法定刑分析】
- 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后果特别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失火罪(第115条第二款)的区别
失火罪是纯粹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失火行为本身也是过失;本罪行为人对违规及拒不整改是故意的,主观恶性更大,故独立成罪。

二、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的区别
本条要求「经通知拒不执行」这一前置程序要件;第134条不要求此前提,只要违规导致事故即可。本条属特别规定,对消防领域优先适用。

三、与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本条规制事故「发生前」的违规不整改行为;第139条之一规制事故「发生后」的不报谎报行为,两者在时间节点上互补。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陈某某强奸案
入库编号:2023-16-1-182-001
裁判要旨:在再审中对于发现的新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的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应在查证其是否属实的基础上,再将案件的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综合分析判断,避免错误改判。原判认定事实的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后,应当判断该证据是否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中属于关键证据。在对其他未发生变化的大量证据进行再审查、质证后,仍能形成证据锁链得出唯一结论的,不应改判。
关键词:刑事、强奸罪、犯罪未遂、证据变化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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