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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99条 删去的条文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九十九条(删去)

附: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原文: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条: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罪名】

本条已被删去,无对应罪名。本条原为金融诈骗罪的死刑条款,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

【法条概括】

本条原规定犯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条经历了两次修改和最终删去的过程:
一、1997年刑法原文本条规定犯第192条、第194条、第195条规定之罪,即上述四种金融诈骗罪,符合特定条件的均可适用死刑。
二、《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第三十条规定将本条修改为仅适用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取消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三、《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第十二条规定删去本条,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条款同时被废除。

至此,金融诈骗罪各罪均不再设有死刑。金融诈骗罪的量刑上限由各条文自身的法定刑规定确定,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本条已被删去,不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以下仅对本条删去前原条文所涉及的金融诈骗罪死刑条款的历史适用进行说明。

原条文适用于以下三种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二、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一款):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经修正案(八)修改后已不再适用本条死刑条款。
三、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款项,数额特别巨大的。经修正案(八)修改后已不再适用本条死刑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原为无期徒刑(第194条和第195条本身的规定),本条的死刑条款实际上是对上述犯罪的加重处罚规定。删去本条后,这两项犯罪的最高刑期即恢复为各条文自身规定的无期徒刑。

【法定刑分析】

本条已被删去,不再有法定刑规定。

删去本条后,相关罪名的现行法定刑如下:
一、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二、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三、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已被删去,不涉及罪名区别问题。以下简要说明本条删去后的法律效果:

一、与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本身不设有死刑条款,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删去本条后,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法定刑上限上一致,不再有死刑适用的差异。

二、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普通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同样为无期徒刑。本条删去后,金融诈骗罪作为诈骗罪的特殊罪名,在最高刑期上与普通诈骗罪保持了一致。

三、金融诈骗罪内部各罪的区别:删去本条之前,集资诈骗罪(第192条)是唯一可以通过本条适用死刑的金融诈骗罪,其他金融诈骗罪在修正案(八)后已不能再适用死刑。删去本条后,各金融诈骗罪在法定刑体系上实现了统一,均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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