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法条概括】
本条系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新增条款,将危险作业行为纳入刑事规制,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关口前移——无需发生实害结果,只要具有重大事故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罪,弥补了第134条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规制空白。
【罪名】
危险作业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凡在生产、作业中从事相关活动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均可构成。
(二)犯罪客体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具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三)主观方面
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具有危险性,仍故意实施。
(四)客观方面
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实施了三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关闭/破坏安全设施;拒不执行停产整改令;无证从事高危生产作业);
2. 该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是一种具体危险,需要司法人员结合现场情况综合判断,而非抽象危险。
三种行为类型:
- 第一项:针对安全防护设施被人为破坏或数据造假的情形;
- 第二项:针对拒不整改、拒不停产的「顶风作案」;
- 第三项:针对无资质擅自从事矿山、冶炼、建筑、危化品等高危行业。
【法定刑分析】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无罚金规定)。
本罪法定刑较低,体现其系结果加重犯(第134条正条)的预备性前置规定,主要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诉之间的衔接作用。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一款)的区别
本罪无需发生实害结果,属危险犯;第134条第一款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为成立要件,属结果犯。若危险作业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以第134条正条论处,不再适用本条。
二、与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第三项行为(无证从事高危生产)与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等存在竞合可能,应依据具体行为性质、危害结果及特别法优先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
入库编号:2023-05-1-059-001
裁判要旨: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汽油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储存汽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于行为人在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在居民楼附近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行为人本人重度烧伤、周围物品烧毁的后果的,综合考虑其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同时,应当注意区别对待,对于其他为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分装赚取差价的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刑事、危险作业罪、经营存储危化品、宽严相济
案例标题:李某远危险作业案
入库编号:2023-05-1-059-002
裁判要旨: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紧迫的危险,这种危险未及时消除、持续存在,将可能随时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于是否属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行为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生了“小事故”,由于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关键词:刑事、危险作业罪、现实危险、消防安全设备
案例标题:吴某波危险作业案
入库编号:2023-05-1-059-003
裁判要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能部门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而以行政命令方式责令行为人停业整改,但行为人拒不整改冒险作业,导致具有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该现实危险与行为人拒不整改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刑事、危险作业罪、重大事故隐患、现实危险
案例标题:李某超、倪某喜危险作业案
入库编号:2024-05-1-059-001
裁判要旨:在海洋运输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导致发生船舶沉没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危险作业罪、海洋运输、现实危险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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