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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35之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日期:2026年04月0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概括】
本条系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新增,专门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如演唱会、体育赛事、展览、庙会等)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形,将其纳入独立罪名规制,体现了国家对大型公共活动安全的高度重视。

【罪名】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参与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三)主观方面
本罪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存在故意,但对发生重大伤亡后果持过失心态。

(四)客观方面
须满足:
1. 举办的是「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指主办者组织、举办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活动,参加人员达到1000人以上);
2. 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 因上述违规行为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4. 行为人对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法定刑分析】
- 一般情形: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定刑与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相同,体现立法对两类场所安全义务的同等保护。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一、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的区别
第135条针对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条件问题;本条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两者适用领域截然不同。

二、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的区别
本条为特别法条,专门规制大型活动安全责任,优先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一般法条,仅在不符合本条构成要件时才可考虑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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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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