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及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上市公司通过违规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给关联方,损害股东整体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以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无偿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为其利益放弃本公司的权益;
(五)承担本应由其负担的费用和损失;
(六)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
须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定刑分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即本条)的关联:本条专门针对上市公司的利益损害行为,是从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延伸出的特别规定,主体扩展至上市公司全体高管。(2)与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的区别:本罪强调的是对已上市公司的背信行为,而非发行阶段的欺骗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高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案
入库编号:2024-03-1-103-001
裁判要旨:对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考察行为人是否从公司利益出发;客观上考察行为人作出的经营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规定及决策流程,且还要考察其中是否掺杂行为人本人利益、是否涉及向其他人输送利益等。
关键词:刑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罪、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兜底条款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