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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77之一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日期:2026年04月0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及持卡人、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破坏信用卡申领、使用及信息安全规则,危害银行卡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一: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三)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
(四)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须达到"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量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的区别:本罪是管理环节的犯罪(伪造、妨害信用卡管理),不要求实际实施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使用环节的犯罪,须有实际欺诈行为并造成损失。(2)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的区别:前者特指信用卡信息,适用本条之一;后者是一般公民信息,为一般条款。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入库编号:2023-03-1-115-001
裁判要旨:1.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
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电信网络诈骗、银行卡、拆分评价、罪责刑相适应、择一重处罚

案例标题:王甲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入库编号:2023-03-1-115-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收买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这种收买并持有银行卡的行为妨害了国家的银行卡管理制度,但出售者本人系主动处分自己的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相关账户不可能存入资金,购买者亦无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不会给银行以及银行卡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造成损害。行为人收买并持有银行卡及有关信息资料与一般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无异,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收买银行卡,同时还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收买银行卡、信用卡信息资料、牵连犯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1月28日)相关规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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