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违法运用资金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权益及资产管理秩序的诚信基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挪用客户委托的资金或有价证券用于非法牟利,违背受托责任,损害委托人财产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违背受托义务,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非法牟利活动,背离委托合同约定:
(一)擅自动用客户证券账户资金炒作;
(二)挪用客户保险理赔款项;
(三)将信托资金挪作他用,损害委托人利益。
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定刑分析】
违规运用资金罪:运用客户资金或投资者保证金从事高风险业务,造成重大损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挪用资金罪(第272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等受托机构,挪用的是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挪用资金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挪用的是本单位资金。(2)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5条)的区别:本条针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第185条针对商业银行对客户资金的运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