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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6条 属地管辖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条术语】
属地管辖原则

【条文理解】

属地管辖原则是刑法管辖体系中的基础原则,确立了我国刑法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的管辖权。该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实施。

在地域范围上,"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三部分,即大陆领土、内水、领海以及领空。特别要注意的是,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在国际法上被视为"浮动领土",在这些载体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同样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源于国际通行的"船旗国管辖原则"。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属地管辖的重要例外,主要包括:外交豁免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时,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特别行政区法律适用(香港、澳门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刑事法律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可根据当地特点制定适当变通)等。

犯罪行为地认定采用"行为或结果择一原则",即只要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这一原则有效解决了跨国犯罪中的管辖争议,尤其对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跨国电信诈骗案件管辖往往较为复杂。犯罪团伙可能将呼叫中心设在境外,通过远程操控拨打诈骗电话,当国内受害人接听电话并汇款时,虽然行为地在境外,但结果发生地在境内,我国刑法仍有管辖权。网络犯罪中服务器、嫌疑人、行为地、结果地可能分属不同法域,需综合判断是否形成有效的管辖连接。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刑法第六条中"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体认定标准,特别是对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态的地域认定提供了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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