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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2条 刑法的溯及力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法条术语】

刑法溯及力原则

【条文理解】

刑法溯及力原则规定了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适用规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是现代刑法的重要原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内核,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刑罚正义。

"从旧"指犯罪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刑法,体现了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只能根据当时的法律来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这是维护法律安定性和公民对法律信赖的基础。"兼从轻"则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当新旧刑法规定不一致时,选择对行为人更加有利的法律适用,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该原则的具体适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即使修订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按照新法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较轻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且处刑相当时,仍适用旧法。

对于"处刑较轻"的判断标准,主要基于法定刑的比较:比较法定最高刑,较轻者为处刑较轻的法律;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比较法定最低刑,较低者为处刑较轻的法律;如果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均相同,比较附加刑种类、适用条件等附加刑规定;还需考虑是否具备酌定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等。

刑法溯及力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刑法修正案的实施;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有利于被告的情形除外);追诉时效的计算;刑罚执行制度的调整等。

法律实践中需要注意溯及力的例外情况:对于继续犯、连续犯等跨新旧法律的行为,一般以行为终了时的法律为准;对于跨越不同刑法时期的犯罪行为,采用分别认定原则;对于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原则上维持原判效力,但最高法依法定程序可作出特别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林某钦受贿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4-017
裁判要旨: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依据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未过时效,且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新的法律规定生效后应当继续审理。
关键词:刑事、受贿罪、诉讼时效、新司法解释、已立案、重新计算

案例标题:卿某跃等职务侵占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6-004
裁判要旨:新法减轻主刑并增加附加刑时,应以主刑作为判断刑罚轻重的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整体适用轻法即新法。
关键词:刑事、职务侵占罪、从旧兼从轻、主刑、附加刑

案例标题:彭某杰故意杀人案
入库编号:2024-04-1-177-003
裁判要旨: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逃避侦查、追诉时效、1997年刑法

案例标题:马某田、庄某君抢劫裁定终止审理案
入库编号:2025-18-1-220-001
裁判要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侦查机关未采取实质侦查措施追究犯罪,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在此期间,行为人在户籍地长期工作、生活,没有以逃避、隐藏等方法逃避刑事追究,也没有实施毁灭犯罪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的,不属于"逃避侦查"情形,应当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刑事、抢劫罪、立案侦查、追诉期限、逃避侦查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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