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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13条 犯罪概念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条术语】

犯罪定义

【条文理解】

犯罪概念界定是刑法理论的基石,规定了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和判断标准。我国刑法采用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相结合的方式,既体现犯罪的规范性特征,又揭示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同时设置了"但书"规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提供了出罪的依据。

犯罪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实际或可能的损害;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指行为违反刑法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指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定的刑罚制裁。

"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我国刑法的独创性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罚的最后手段性。这一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犯罪时不仅要看行为的形式违法性,还要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虽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危害较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成立。

"但书"适用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是否达到需要刑罚干预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及人身危险性高低;行为的具体情节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行为是否有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综合因素。

犯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包括: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等未完成形态;确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评价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责任的大小;解释和适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等。

犯罪概念的体系功能包括:为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解释提供指导原则;为刑事政策制定提供理论基础;为司法裁量权的行使设定边界;为刑法理论发展提供基本框架;为立法修改提供参考依据。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犯罪概念的理解和应用也在不断演进。轻微犯罪非罪化、刑事法网的合理化、刑罚理念的人道化等趋势,都需要在犯罪概念的框架下进行理解和平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入库编号:2023-05-1-017-003
裁判要旨:被告人拉扯行驶中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手臂或者方向盘的行为虽然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类型,但要分析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该种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如果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较大危险,不足以产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现实后果,应该认为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规定,不得认定构成犯罪。
关键词: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危险性情节显著轻微

案例标题:龙某甲等非法侵入住宅案
入库编号:2023-06-1-195-001
裁判要旨: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则前提下,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情节犯,“情节较严重”或“后果较严重”应作为该罪构成要件内容考量。近亲属间基于正当或者基本正当事由进入对方住宅时,应严格把握在具备“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情形时,才慎重考虑入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侵入住宅罪、亲属相犯、刑法谦抑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标题:唐某甲、唐某乙故意伤害案
入库编号:2024-02-1-179-003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受他人纠集参与聚众斗殴等犯罪的,要综合其动机、行为性质、行为积极性、参与程度、危害后果、归案后表现等情况,坚持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审慎把握定罪及量刑。如果整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案例标题:何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入库编号:2024-04-1-113-001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仍为他人提供帮助,从中收取提成等费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但是,行为人受雇参与非法集资流程中部分环节,仅领取少量报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人员、雇佣关系、情节显著轻微

案例标题:李某虎非法买卖爆炸物再审改判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05-1-043-002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等涉及行政管理的犯罪而言,相关犯罪的成立,应当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对于案涉物品未被列入监管名录,购买者已从卖家获得有资质部门安全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且所购物品用于正常生产活动,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到了审慎管理、安全使用的,依法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关键词:刑事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爆炸物、二氧化碳发热管、行政犯 、主观犯意

案例标题:余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准许撤回起诉案
入库编号:2025-18-1-237-001
裁判要旨:1.合法持有网络游戏版号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游戏运营授权书,授权对方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的,应当根据被授权公司实际运营的游戏内容与获得授权的游戏内容一致性、价款支付方式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名为授权,实为买卖”。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案涉核发单、批复中的,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2.对于上述买卖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批复等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前科情况、所涉公文的重要程度、买卖数量、违法所得、具体用途、危害后果,以及所涉行业的发展背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达到惩治目的的,应当审慎考虑刑事手段介入的必要性。
关键词:刑事、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套用版号、网络游戏、核发单、无罪、撤回起诉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具体应用,对于盗窃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给予了司法处理上的从宽裁量,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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